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,执行好“控高保低”缴存政策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50号)和《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,桂建金管〔2011〕26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就2018年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(一)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总额。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《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统制字〔1990〕1号)执行。
(三)2018年钦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14365.00元,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724.00元,合计为3448.00元。
(五)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 关于调整全区 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桂政发〔2018〕6号)规定,2018年钦州市月 工资标准为1680.00元,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84.00元,合计168.00元。
2018年6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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